家具等商品出口退税率自11月1日起开始上调
2008-10-25
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出《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,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,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、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,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.8%。调整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  其中,家具及居家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的明细如下:

 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〔野生动物皮革制作的除外〕 11%

 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4%

  家用、装饰用陶瓷 11%

  其他办公室用木家具 11%

  其他厨房用木家具 11%

  其他卧室用红木制家具、卧室用漆木家具 11%

  卧室用其他木家具 11%

  其他红木制家具、其他漆木家具〔非卧室用〕 11%

  其他家具 11%

  石制的家具 13%

  其他家具、零件等 11%

  其他材料制褥垫 14%

 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4%

  其他睡袋 14%

 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〔含类似品〕 14%

  其他寝具 14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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